医院最严管理办法出台,医师扣满12分解聘!:

原标题:医院最严管理办法出台,医师扣满12分解聘!

新版“驾照”的违章记分管理将涵盖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所有的医务人员,记满12分就将报送征信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记者|沐尧

编辑|张静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强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事实上,这是苏州市对医师执业“违章记分”的加强版。

据了解,自2016年11月《苏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医师执业的“违章记分”已满三年。苏州市共对医疗机构664户次、医师820人次进行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累计记分达到8分以上的20名医师实施离岗培训等处理。

如今, 苏州市医务人员有了新版“上路驾照”。 新版“驾照”的违章记分管理将涵盖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所有的医务人员,记满12分就将报送征信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通知》明确规定:

8分-10分:离岗培训1个月,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限制处方权;

10分-12分:离岗培训2个月,报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限制处方权;

12分及以上的:离岗培训3-6个月,延迟一年晋升(聘任)高一级职务或者职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低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取消其处方权;累计记分达12分以上的医师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经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

(一)未佩戴载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上岗工作的;

(二)书写的病历资料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的;

(三)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

(四)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

(一)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岗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登记门诊日志、手术登记本、检查登记本、检验登记本等的;

(三)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或者违反其它用药原则,未造成后果的;

(四)除特殊情况外,施行手术、放射诊疗、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的;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或者传染病疫情、食源性疾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八)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放射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九)出具与自身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的;

(十)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

(十二)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限于设备、技术条件,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

(十四)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推销药品、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商品的;

(十五)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的;

(十六)在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七)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

(一)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二)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使用处方开具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的;

(三)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四)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五)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或者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六)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的;

(七)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医疗卫生执业活动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的;

(九)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十)对个人印鉴、工号、账号等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专人专用,或者冒用、盗用他人印鉴、工号、账号等身份标识的;

(十一)违反规定参与医用耗材销售的;

(十二)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三)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未造成后果或者造成轻微后果的;

(十四)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不良执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

(四)参与“号贩子”有关违法活动的;

(五)在媒介宣传不实医疗及相关信息的;

(六)未按手术分级管理规定开展手术的;

(七)外聘医师、会诊医师开展超出医疗机构所能开展相应最高级别医疗技术或者手术的;

(八)发现传染病暴发疫情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的;

(十)私自储存、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带至其他场所使用的;

(十一)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

(十二)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的;

(十三)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执业活动的;

(十四)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者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

(十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多机构备案执业的;

(十七)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四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八)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较为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

(一)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报告的;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未按规定索取相关证明材料;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三)使用假劣、过期、失效或者违禁药品、未经批准药品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五)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的;

(六)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七)在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虚假治疗、诱导消费行为的;

(八)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或者药品、医疗器械推销,造成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参与销售医用耗材,造成后果的;

(十)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三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一)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严重不良执业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

(一)违规在非医疗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二)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组织)有关活动的;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参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参与组织买卖医疗废物的;

(三)参与组织贩卖人体配子、合子、胚胎,或者非法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

(四)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五)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七)未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九)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照)的;

(十)服务态度、行为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或者生物新技术临床研究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存在术中加价、敲诈勒索的;

(十四)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六)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参与销售医用耗材,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或者相对应等级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相关责任人员;

(十八)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向执法监督检查机关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其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非常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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