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晔|非法律人士如何关注Ira诉CSW侵占比特币案?|刘晔宁

原标题:刘晔|非法律人士如何关注Ira诉CSW侵占比特币案?

Ira Kleiman诉Craig S Wright比特币及相关财产侵权案,可能涉及比特币发明人中本聪的身份问题,若干年过后,必将是影响人类的世纪大案。目前该案正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棕榈滩联邦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双方证据材料可见法院官网O网页链接,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如何关注本案?

1、举证责任。Ira作为原告方,负有举证责任证明Dave Kleiman有哪些财产(比特币),其中又有哪些财产被被告CSW侵占或骗取,而被告方只需对原告方的证据进行反驳。所谓举证责任,是指举证方如果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法庭将驳回诉讼请求。但举证责任不是绝对的,还有一个概念叫举证便利(或举证转移)原则,也就是如果某项证据可以肯定在一方当事人手里或离证据更近,法庭可就该证据能所证明的事实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该方当事人身上。比如IRA诉CSW案中,因为信托资产或CSW在涉案期间所挖比特币的总量这一事实所涉证据由CSW控制或离CSW更近,故法庭可以责令CSW提供这一事实的证据。如若提供不能或法庭认为故意不提供,可采信原告一方关于比特币总量的主张。但是,如果CSW一方有充分证据说服法院该等证据在客观上难以提供,也就是在法律上并非由CSW单独控制或离该等证据更近,则举证责任仍弹回Ira一方。因为该项举证责任原本就属于Ira原告方。又举证转移,转移的只是有证据确信相关方所能控制或更近的证据的举证责任,其他原告方应负的举证责任并不转移。也就是,即便CSW转移承担了自己所持比特币总量的证明责任,IRA仍得负有责任证明其中哪些属于Ira,CSW是否存在侵占或骗取等行为。

2、证据的可采性。可采性是指哪些证据有资格进入法庭并被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英美法系对证据的可采性要求甚高,来源非法或无法证明来源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不能进入法庭,不能作为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要求对Ira一方的挑战更高,因为Ira是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人,对全案所有相关事实负举证责任,而CSW作为防守方,挑战小得多。一旦CSW有证据证明Ira的某些证据系来自黑客或前员工盗取,可能直接不被法庭采用。证据的可采性,双方争议很大,且涉及证据种类很多,是需要关注的重点。8月的二次听证可能会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如一份邮件。

3、中本聪的身份问题。本来Ira的诉讼请求只是要财产包括比特币和知识产权,Ira方可以不在乎CSW是不是中本聪或中本聪成员之一。但Ira的诉请包括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比特币尤其是早期比特币,又包括与比特币相关的代码知识产权,且在诉状中直接承认CSW参与发明了比特币,此等性质的财产和行为非中本聪不能为,故Ira即便主观上不在乎CSW的中本聪身份,客观上也会在法庭审理中再现中本聪的身份,法庭也不可能避免与中本聪身份相关的事实查明。至于Dave与CSW哪个才是实质意义上的中本聪,法庭审理中一定会还原事实。就我个人观点,现有事实已足以证明CSW就是那个发明比特币的中本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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