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远程医疗安全监管经验分享|

原标题:国外远程医疗安全监管经验分享

一、 美国

作为最早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国家,美国远程医疗各方面的管理政策随着技术发展得到了不断的完善。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自治州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各州远程医疗标准由州政府自行制定。

1、政府监管

在美国远程医疗起步阶段,对其服务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合法仅限于州内,而跨洲行医则被视为非法行为,这一制度对美国远程医疗的发展是较大的阻碍。1996年,美国国家医疗委员会联合会(Federation of State Medical Boards, FSMB)起草了《跨州行医示范法》,明确提出,任何医师不得跨州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除非该医师持有国家医学委员会颁发的特别许可证;在提供跨州医疗服务时,应以病人所在州的法律法规为准则。虽然《Medicare Telehealth Enhancement Act of 2008》中已经提出消除医师通过远程通信系统向个人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地域限制。但目前,大部分州仍然坚持要求持证医生只能在本州范围内为本州的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除非与州外持证医生达成合作或受到要求;小部分州会颁发专门的跨州远程医疗许可。此外,2017年美国众议院投票通过了《退伍军人电子健康法案》《远程医疗支持(VETS)法案》,允许退伍军人医疗系统内的医生通过远程医疗为其患者提供服务,而不受到任何地域限制。

由于远程医疗与传统诊疗模式之间存在差异,各州推出了不同的政策以弥补这一缺陷。2010年,德克萨斯州作为最后一个允许开展视频类远程医疗服务的州,对远程医疗法规做出了一项修订,要求医生必须与患者进行面对面问诊后,方能为其提供远程医疗服务。2017年德州正式废除了该规定,标志着视频类远程医疗服务在全美范围内得到许可。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州要求在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前,应由其他类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心理学家、咨询师、高级执业注册护士等)对患者进行一次当面评估。对于精神健康医疗领域,美国国会于2019年2月发布的《精神健康远程医疗扩展法案》中明确要求在提供此类服务之前,执业医师必须对每位患者的个人情况进行面对面地亲自评估。

对于服务流程的管理,由美国卫生部门主要依据FSMB于2002年制定的《在医疗行为中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标准指南》,要求医生在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全过程中遵守和面对面诊疗相同的标准和规范。此外,《2013远程医疗现代化法案》中也对医生在全过程中的诊断、医疗记录、开具处方等行为做出了规定。在《2017远程医疗现代化法案》中则对医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应以循证医学指南为基础提供慢性病管理服务;其中还新增了对远程医疗项目的经济效益、临床结果、质量管理等方面实施定期的全面评估、上报,以制定改进策略。

对于药品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作为远程医疗设备安全监管的主体,制定了《移动医疗应用最终指南》,作为远程医疗相关程序和设备市场准入和监管的依据。该指南将移动医疗程序按风险程度分为三级,采取分层管理方式。《联邦管控物质法》要求处方医生在开处方时必须亲自在场,或者只有在处方医生之前亲自对病人进行过身体评估的情况下,才允许远程医生开具包括管控物质的处方。

2、行业监管

除了各级政府外,美国医疗行业协会也在安全监管上做出了贡献。如美国远程医疗协会(American Telemedicine Association,ATA)积极与政府部门合作,制定了《远程医疗操作核心标准》,还有针对于皮肤病学、病理学、心理健康、康复、眼科等多专业领域的指导原则。美国医学会在《Ethical Practice in Telemedicine》中提出当医生无法亲自进行身体检查时,他们必须确保自己有足够的信息来做出可靠的临床建议,比如让另一名医疗专业人员在患者现场进行检查。此外,美国放射学会等协会也基于实际研究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实践指南。

二、 澳大利亚

1、政府监管

澳大利亚由隶属于卫生部之下的MBS(Medicare Benefits Schedule)部门主要负责远程医疗监管。2013年最新公布的《远程医疗项目指南》中对执业医生及医疗机构的合法资格、合法的服务范围、规范的操作流程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政府还建立了Doctor Connect网站提供定位服务,以使患者确定在该位置是否能获得合法的远程医疗服务。2014年颁布的《隐私及安全指南》中明确要求远程健康数据必须储存在安全的环境中,对于储存在移动设备中的信息,必要时对其进行加密处理。2011年发布的《技术问题指南》则更加专注于设备安全问题,对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基础设备、网速、分辨率等做出了具体要求。

2、行业监管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医疗协会或医学院也在安全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澳大利亚远程医疗协会于2012年在《基于技术的患者咨询》对医生的责任做出了划分,提出医生必须承担评估和治疗所用信息的最终责任,无论其来源如何。另外,澳大利亚农村和远程医学会于2016年发布的《远程医疗指南》中指出,必须要让所有直接参与远程医疗咨询的患者了解该过程伴随的风险,必须提供充分的知情同意;此外还对服务设备和环境做出了要求。

三、 其他国家或地区

马来西亚政府在远程医疗发展的初期就非常注重创造安全的法治环境。其卫生部于1997年就已经正式出台了《远程医疗法令》,明确由马来西亚医学和卫生理事会承担监管职责,只有持有远程医疗执业证书的医生才允许提供此类服务,且必须在服务之前让患者签署书面形式的知情同意书;同时其中还对远程医疗记录保存、设备设施、技术标准、服务质量的最低标准进行了说明。在同年推出的《Malaysia"s Telemedicine Blueprint》中详细叙述了对实施远程医疗试点的全面评估和持续质量改进的需求和具体要求。

日本于1997年第一届远程医疗研究会议上,由厚生劳动省正式确认了远程医疗的合法性。2005年正式成立了日本远程医疗和远程护理协会,在其于2011年公布的《远程家庭医疗指南》中明确指出,在开始服务前,必须由主治医师对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全面检查,以全面了解患者的临床状况;在病情恶化时,应该及时提供面对面的诊疗。指南中还对医生和患者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具体的划分,还包括对知情同意、道德风险、医疗记录的保存、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说明。

加拿大逐渐意识到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健康服务的便利性,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建立了电子健康创新伙伴项目,促使远程医疗事业不断发展。但与我国类似,加拿大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针对于远程医疗监管法律体系,而是将远程医疗作为电子健康的一部分进行管理。加拿大对《管制药品和物质法》进行了修订,声明在电子处方达到与常规处方相同的标准时,不对其加以另外的限制。2015年推出的《The eHealth toolbox》中包括开展远程医疗的关键知识和技术要求、隐私保护标准等内容。2018年公布的《Guide to Mental Health Counselling Services》中提到采用远程医疗形式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时,要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同时提出了设备、行业人员准入、隐私保护、知情同意等要求,强调必须保证患者安全。

四、部分国家和地区安全监管经验对比

表1可见,部分各国和地区对于远程医疗的安全监管有共同之处,也会由于发展阶段和国家特点而有不同。总体而言,在政府监管层面,市场准入机制、操作标准、药品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比较重视,隐私保护更是重中之重。在行业监管层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行业协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在政策建议方面。

详见《中国医院》杂志2020年第1期文章《国外远程医疗安全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参考文献略。作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程思雨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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