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抢”“藏”孩子为何愈演愈烈?法律上有没有救济手段?]

原标题:离婚期间“抢”“藏”孩子为何愈演愈烈?法律上有没有救济手段?

作者简介:陈秋娟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成员,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律师,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律师教路》《律战行动》栏目特邀评论律师。

2020年春节即将到来,春节回家是所有人最开心的事。与家人围坐在桌前闲话家常,与父母小酌一杯聊聊这一年的成就,一家人享受天伦之乐,这是最开心的幸福时光。在这样特别的日子里,我想跟大家谈一谈关于离婚纠纷或抚养权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为了拿到孩子抚养权而恶意抢夺、藏匿孩子,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孩子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很多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只要双方有生育子女的,一定会涉及处理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问题。其中,至少有半数以上会由于各种原因发生藏匿孩子的行为,我们经手这么多案件,真的是目睹了太多的夺子大战。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而不应私心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控制对方的工具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旦知道对方非常想要孩子,那么,孩子就极易成为一方用来要挟对方的筹码,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无论这个目的是为了离婚,还是规避债务,亦或是争取更多的财产权益。让人很难接受的是,有的人完全是出于经济的目的,把孩子当成单纯的获利工具,尤其是考虑到很多时候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更容易获得房产,孩子便常常被当成争夺房产的资本。如此一来,很多人离婚时,第一步就是把孩子藏匿起来。

实际上,在离婚纠纷中,孩子就是孩子,财产就是财产,若自己想要抚养孩子,应当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唯一准则进行衡量,也要长远考虑孩子的前程和发展,不应只顾一时之气。

案例一:

这个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女方,双方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在双方感情破裂,准备起诉离婚时,对方当事人明知我方当事人十分疼爱孩子,为了让我方当事人放弃婚后所购置的房产产权,偷偷将孩子从幼儿园接走,带回其重庆老家,将孩子丢给自己的父母抚养,让孩子变为留守儿童。我方当事人多番辛苦,都不能将孩子接回,诉讼期间曾多次从广州飞至重庆去探视孩子,对方父母多次拒绝探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在当地派出所报案都有十多次,最终法院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平分了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我方当事人。

案例二:

这个案件中,我方当事人是男方,高学历、高收入人群,孩子一出生也是自己和父母抚养携带更多,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精力上对孩子也都付出更多,一心希望将孩子培养成才,而女方因为性格怪戾,经常因为与男方及其家人发生龃龉,便时常在外夜不归宿,也不怎么照顾孩子,男方及其家人一直都认为女方不会在离婚纠纷中真心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所以在一审时就大意找了一名非专业律师代理处理该案。最终因为法院认定孩子刚满3周岁,尚年幼,且男方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充分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证据,所以一审中法官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女方。

二审时,男方过来委托了我们,我们准备了有利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充分证据,女方也感受到了压力,遂后续与我们共同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方案,即男女双方以一年为限,轮流抚养携带孩子,轮流抚养携带期间,另一方有固定的探视权。本来双方的调解方案是站在为了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作出的,谁知女方在男方将孩子交付的那一个月,就迅速辞了广州的工作,退了在广州租赁的房屋,瞬间在广州消失的无影无踪。

几番寻找,男方碰运气地去了一下女方河南老家,终于找到了孩子,寒冬腊月的天气,孩子被冻得满脸通红,见到男方后就开始哇哇大哭,说爸爸你怎么不要我了?孩子经男方带回广州做了体检后发现,因为女方疏于照顾,整整两个月天天让孩子看电视而导致孩子眼睛散光已达500多度。

案例三:

男女双方为同一单位同事,男方因工作表现突出,多次被评为单位先进个人,甚至代表单位拍摄宣传片而成为单位的代言人,因此而引发单位同事妒忌。三个同事合伙恶意造谣男方与单位另一女同事存在非正常男女关系,甚至PS照片发至互联网,虽然三位无良同事被公安以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后期判了缓刑,但男女双方的婚姻却因此亮起了红灯。

女方婚前曾罹患抑郁症,但男方一直不知情,因为上述造谣事件,女方怀疑男方确实有不轨行为,所以情绪极端崩溃,一度癫狂地对男方侮辱打骂,甚至出现将男方整夜关在洗手间,用刀砍门等恶性事件。后女方直接将双胞胎儿子带走,并藏匿起来,完全拒绝男方及其家人的探视。本案中,法院因为考虑两个孩子是自然双胞胎,比长幼有序的子女更加依恋对方,且双方分居后一直由女方抚养携带,所以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归女方。

该案件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典型的:“谁抢到子女就判谁直接抚养子女”的案例。事实上,我是非常不认同该判决的。

实践中,抢夺和藏匿孩子的一方,为了躲避另一方及其家人的寻找,只能东躲西藏,如此一来,孩子只能处于不稳定的环境之中。实际上,离婚本身就会给未成年子女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而这种藏匿孩子的过激行为,更加会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的情绪,没有安全感,极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在这种人为阻断亲情的情况下,孩子长期得不到另一方的关爱,导致情感缺爱、监护失管、学习失教,很容易在成长过程中造成人格缺陷,甚至会受原生态家庭环境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夺子大战愈演愈烈的首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惯例做法使公众产生误解。

目前我国关于抚养权、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具体体现在婚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意见》同时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可予优先考虑。

这些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反而变得愈发简单化,往往只考虑经济条件和执行方便,比如,谁的经济条件好、谁抢到了孩子,孩子就判给谁。

对司法解释的歪曲理解已经成为夺子大战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只是普通人,甚至是很多律师都认为,只要在离婚过程中把孩子藏起来,造成由自己抚养或者由其父母代为抚养照顾这样假造的共同生活、直接抚养的事实,就可以增加夺取抚养权的筹码。

抢孩子的违法成本基本为零

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抢”“藏”孩子行为,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救济手段呢?

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那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相关规定主张行为保全。根据《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明确规定,“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可以进行行为保全。如果抢孩子的行为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后,那么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就现行法律而言,不享有抚养权的一方私自藏匿子女、扣留子女也会带来一些法律后果。但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直接具体规定抢孩子这一特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尚需完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被侵犯监护权的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子女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抢孩子过程中,如果存在有殴打行为,管辖地派出所会根据情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他人的规定予以处罚。所以千万不要贸然去抢夺和藏匿孩子,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

寄语

生活中,真正爱孩子的父母亲,不仅仅要抚养孩子成长,还要教会孩子怎么做人,养成良好的人格和品德,而这些良好的品德就包括忠诚、友爱和善良。所以希望每个父母都能切身站在孩子的角度,为孩子去考虑,应多学习和了解教育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注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考虑抚养权归属时应一切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一个和平、有爱的童年,健康、幸福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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