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话政策丨看病更放心!自治区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医疗行为|

原标题:小康话政策丨看病更放心!自治区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医疗行为

医疗技术是医院生存的根本

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可以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

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为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网页截图

新制定的《办法》

将会监督哪些医疗行为?

如何规范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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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强化主体意识,建立专门组织,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一)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本机构首次应用的医疗技术,应由本机构医疗技术管理组织和伦理组织分别开展技术能力、安全保障能力论证和伦理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展。

(二)制定本机构医疗技术目录并及时调整,要将本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院务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情况,重点评估限制类医疗技术和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技术,形成医疗技术质量安全评估报告,及时在本机构内通报。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本机构医师相关临床应用权限。对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再符合有关技术管理要求的,要立即停止该项技术的临床应用。

(四)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根据医师专业能力和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实行医师手术授权与动态管理。

(五)建立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人一档,医务人员个人医疗技术档案一般应包括医务人员在该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技术培训、准入、考核、动态调整的全过程档案记录。

(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辖区内限制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完善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充分发挥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的作用,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与定期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二、医疗技术负面清单管理

(一)禁止类医疗技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或者委托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当前,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医疗技术(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二)限制类医疗技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目录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目录(2015版)》(附件1)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广西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年版)》(附件2)。

三、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流程

(一)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应当按照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附件3),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医疗机构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含基因测序和染色体芯片技术),应向广西临床检验中心提出申请,在官网:http://www.gxccl.com的“下载”专区栏下载、填报《广西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和能力审核申请表》,该申请表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扫描并与支撑材料一起发送电子版至广西临床检验中心邮箱:gxccl@126.com。由广西临床检验中心组织专家,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合格后,医疗机构持《广西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和能力审核合格证书》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表》,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医疗机构拟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血浆置换、腹膜透析等技术),血液净化医疗用房变更或血液透析机器数量比原有备案数量增加时,二级及以下级别医疗机构向设区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或变更执业登记手续。区直及三级医疗机构、独立血液透析中心等向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或变更执业登记手续。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工作,并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

(五)对已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同级行政审批局协调,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管理工作。

(六)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自治区中医药局医政处。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逐步建立完善自治区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国家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定期发布相关技术质量报告,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情况作为医院评审评价、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临床重点专科评审等重要指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对违反《办法》的要及时查处,确保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经备案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如医疗机构的所有制性质、类别、等级、技术名称等),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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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源自“健康八桂”微信公众号

(健康钦州出品,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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